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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在维持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践,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关于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的通知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要求为95 %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 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按偿付能力充足率的90%计算。

  关于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基本保障本源的通知。保险公司未来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单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由目前的不超过35%提高到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护产品。

  关于优化风险因素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通知。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系数由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普通股,风险系数由0.45调整为0.4。对于未穿透的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风险系数由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长期投资回报评估,在偿付能力季报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投资回报率和综合投资回报率。

  通知称,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系数为0.4。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应当采用财产保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并按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监局表示,将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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