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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理和总结过去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最近发布了《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这10个案例包括涉民营企业的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全方位展示了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具有指导意义。

在典型案例“ 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者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中,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健身公司”)于2017年租赁杭州乙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场分公司”)2044平方米的房屋开设健身房,租期至2024年8月31日。

甲健身公司经营期间,通过会员卡充值预付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后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后尚有部分预付款未退还。2021年11月,易某等消费者将该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甲健身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等。

2021年12月,拱墅区人民法院向乙公司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甲健身公司存放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营业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并要求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不得发生转移、买卖、损坏、擅自使用、出租、抵押等行为。

财产保全后,2022年4月,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拱墅区人民法院答复不适宜变更场地。2022年5月9日,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向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乙公司广场分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负有协助保管义务,但长期在其主营业场地保管案涉器材,不仅影响企业持续经营,也不符合经济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案。根据这一方案,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将在其拥有的其他场地中设立一个新的保管场所,用于专门保管案涉器材。此外,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还将安排专业的保管人员,确保器材的安全妥善保管。这一方案不仅能够保证器材的安全,还能够保证乙公司广场分公司的正常经营。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广场分公司的替代方案表示认可,并重新作出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健身器材期限为两年(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并变更了财产保管地点。这样,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就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保证器材的安全妥善保管,从而避免了对企业持续经营的不利影响。

办案检察官向媒体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确保财产保全效果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了一些灵活的变更保管地点的建议。同时,检察机关还提出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积极推动法院变更协助执行内容,以缓解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因协助执行所带来的经营困难。这些举措为乙公司广场分公司提供了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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